本院认为,人寿财保大冶公司提供的证据虽显示柯某某社保卡已经领卡启用,但无法证明柯某某不能从事其力所能及的劳动,不存在误工损失,本院不予采信。柯某某提供的证据与其原审提交的工作证明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本案中,柯某某提供的医疗费发票中虽有三张挂号费及一张放射费未盖医院公章,但该发票与其病历相互印证,系实际发生费用,人寿财保大冶公司认为该发票不应计算在医疗费之内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审医疗费核算有误,应为86,268.56元(含后期治疗费1,800元),本院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交强险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责任保险,其设立的目的在于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给予救济。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均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的赔偿请求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唯一免责的事由是受害人故意。除此之外,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的大小,均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向受害人赔付的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旨在调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其设置的目的在于解决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应否承担最终责任的问题,而并非在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免责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目的在于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及时的得到求助,以彰显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对该条款的理解应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一致,而并非扩大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免责范围。故太平洋财保黄某支公司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其对本案受害人所受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不予赔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交强险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责任保险,其设立的目的在于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给予救济。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均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的赔偿请求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唯一免责的事由是受害人故意。除此之外,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的大小,均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向受害人赔付的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旨在调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其设置的目的在于解决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应否承担最终责任的问题,而并非在该条例第二十一条 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免责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 的目的在于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及时的得到求助,以彰显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对该条款的理解应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的理解一致,而并非扩大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免责范围。故太平洋财保黄某支公司提出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桂某某因乘坐徐某全营运的普通客车,与徐新雄所驾驶的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桂某某有权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诉讼,也有权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案桂某某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是对其自身诉权的选择,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参照工伤评定标准鉴定桂某某的伤残程度符合法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桂某某在原审中提供了其单位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工资表等,证明其工资收入状况。虽然桂某某未提供其实际减少收入的证明,但司法鉴定意见已认定其伤后休息十个月,原审判决按其月工资标准及休息时间计算其误工费未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桂某某在原审中提供了大冶市罗家桥街办港湖村委会证明以及征地补偿费发放表等,证明其房屋已被拆迁,土地已被全部征收,据此桂某某应认定为失地农民。桂某某的父母桂训典、卢贵珍一直与桂某某一起生活,应也认定为失地农民。原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桂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核对,原审判决对桂某某的其他赔偿项目的计算并无不当之处。故徐某全提出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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