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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张某乙等与冯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大冶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的行政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是人民法院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程度的证据之一,并非唯一证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属于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有过错等法定情形时,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受害人对损害后果有过错的,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认定黄细芳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王瑞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且在通过路口时未按交通标志指示让行;而冯某某仅是在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超速行驶。一审判决冯某某对黄细芳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显失公平。冯某某提出一审判决其对黄细芳的损害后果承担40%赔偿责任过高的上诉主张成立。黄细芳作为成年人,在明知摩托车无号牌不能上路行驶的情况下,仍然乘坐王瑞所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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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李某某(系等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翟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虽然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受害人驾驶的车辆与翟某驾驶的车辆之间发生了碰撞,但并未排除受害人身体与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的可能性。现场地段并无其他机动车辆或地面障碍物,李朝家的伤情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翟某等人作为事发现场仅有的人员,并未主张受害人是自己发生意外事故或系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伤。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原则,一审判决认定受害人与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并无不当,且翟某对此并未上诉提出异议,故渤海保险黄某公司提出受害人未与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翟某驾驶的车辆与受害人发生碰撞,导致受害人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以翟某不能提交其不承担责任的证据为由,确认其承担不利后果的论理不当。翟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现受害人受伤后,未及时报警或固定现场,而是自行撤除现场,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且救助措施不及时,其对受害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朝家不具备驾驶资格,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确认双方责任比例并无不当。渤海保险黄某公司作为车辆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义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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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杰、王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何某平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杨永霞因杨军立、葛发庆、何某平连环撞车的交通事故而身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葛发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军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虽然原审判决何某平承担的50%赔偿责任,仅为全部赔偿责任的一半,但因本次事故是三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何某平相对杨军立、葛发庆已经承担了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并非同等责任。针对杨军立、葛发庆的次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原审判决认定杨军立承担30%的赔偿责任,葛发庆承担20%的赔偿责任,确有不当,应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为宜,本院予以纠正。故财保许昌公司提出原审判决划分责任比例不当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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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何某某、武汉联盛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系王守田、刘爱英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且加盖了长垣县丁栾镇人民政府的民政专用章,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结合王守田、刘爱英系农村居民及其年龄情况,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另查明,王守田与刘爱英共生育子女三人,长子王民强,长女王秀玲,次女王巧玲。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王民强因杨军立、葛发庆、何某某连环撞车的交通事故而身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葛发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军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虽然原审判决何某某承担的50%赔偿责任,仅为全部赔偿责任的一半,但因本次事故是三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何某某相对杨军立、葛发庆已经承担了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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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杰、王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何某平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杨永霞因杨军立、葛发庆、何某平连环撞车的交通事故而身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葛发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军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虽然原审判决何某平承担的50%赔偿责任,仅为全部赔偿责任的一半,但因本次事故是三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何某平相对杨军立、葛发庆已经承担了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并非同等责任。针对杨军立、葛发庆的次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原审判决认定杨军立承担30%的赔偿责任,葛发庆承担20%的赔偿责任,确有不当,应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为宜,本院予以纠正。故财保许昌公司提出原审判决划分责任比例不当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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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何某某、武汉联盛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崔艳红因杨军立、葛发庆、何某某连环撞车的交通事故而身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葛发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军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虽然原审判决何某某承担的50%赔偿责任,仅为全部赔偿责任的一半,但因本次事故是三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何某某相对杨军立、葛发庆已经承担了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并非同等责任。针对杨军立、葛发庆的次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原审判决认定杨军立承担30%的赔偿责任,葛发庆承担20%的赔偿责任,确有不当,应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为宜,本院予以纠正。故财保许昌公司提出原审判决划分责任比例不当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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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何某某、武汉联盛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王民强因杨军立、葛发庆、何某某连环撞车的交通事故而身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葛发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军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虽然原审判决何某某承担的50%赔偿责任,仅为全部赔偿责任的一半,但因本次事故是三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何某某相对杨军立、葛发庆已经承担了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并非同等责任。针对杨军立、葛发庆的次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原审判决认定杨军立承担30%的赔偿责任,葛发庆承担20%的赔偿责任,确有不当,应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为宜,本院予以纠正。故财保许昌公司提出原审判决划分责任比例不当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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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安某、林思彤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李宝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李宝某肇事后是否逃逸,及刘美娟生前是否属于失地农民。经查,大冶市人民法院因李宝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已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未认定李宝某肇事逃逸。该判决已经生效,其确认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予认定。林安某等在一审中提交的征地协议、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刘美娟生前属于失地农民,依法应比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失。李宝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美娟死亡,一审判决在刘美娟不负事故责任的前提下,根据案情结合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太保济宁支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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