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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宏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柯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1年5月15日,柯某某到宏泰公司工作,从事钳工工作。2015年11月22日12时30份许,柯某某在宏泰公司车间开行车吊铝棒时,铝棒摆动导致其左手被夹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柯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受伤,符合该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并已经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且宏泰公司在柯某某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并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宏泰公司提出柯某某因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宏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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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曹某某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后与新冶特钢公司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争议的主要焦点为曹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谁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和该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各条所列工伤职工应享受各项具体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负担,以及该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项“工伤职工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可得出该条例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各具体项目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予以负担,且赋予了工伤职工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结果不服可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的权利。在原审诉讼中,大冶市医疗保险局出具了书面证明,证实新冶特钢公司于2008年7月为曹某某办理了职工工伤保险。由于新冶特钢公司已为曹某某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故曹某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新冶特钢公司按各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项目分别负担。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目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担;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新冶特钢公司承担。故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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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曹某某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后与新冶特钢公司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争议的主要焦点为曹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谁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和该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各条所列工伤职工应享受各项具体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负担,以及该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工伤职工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可得出该条例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各具体项目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予以负担,且赋予了工伤职工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结果不服可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的权利。在原审诉讼中,大冶市医疗保险局出具了书面证明,证实新冶特钢公司于2008年7月为曹某某办理了职工工伤保险。由于新冶特钢公司已为曹某某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故曹某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新冶特钢公司按各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项目分别负担。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目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担;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新冶特钢公司承担。故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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