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因石某某对燎原生态公司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认可该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诉人大冶市燎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燎原生态公司)因与石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7)鄂0281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材料进行了阅卷,并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结合诉辩双方的观点,归纳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1、停工留薪期的认定问题;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3、护理费的问题。一、关于停工留薪期的认定问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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