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甲为索取债务,多次采取设置生活障碍、泼洒污物的手段,恐吓无辜住户,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鉴于该案系民事债务纠纷引起,叶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某某某谅解,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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