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罚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0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作为鄂B*****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明知石某某醉酒虽经劝阻,但仍放任其驾驶自己的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处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醉酒程度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处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