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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罗回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某受罗回生雇请在江西省永修县云居山真如禅寺从事水泥浇灌工作,其接受罗回生的工作安排及管理,工资亦由罗回生发放,双方形成雇佣关系。石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罗回生与石某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江西省永修县云居山真如禅寺之所以应当与罗回生对石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基于该寺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罗回生所致,而石某的损害后果并非该寺与罗回生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石某不起诉江西省永修县云居山真如禅寺,仅是放弃对该寺的诉权,而非放弃赔偿份额,故罗回生上诉提出其对石某放弃的赔偿份额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弘法法医临床(2013)299号司法鉴定报告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足,一审判决采纳该鉴定结论并无不当,罗回生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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