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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前胜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可细驹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医疗费数额问题。经本院对向前胜提交的医疗费票据逐一进行核算,原审判决认定的医疗费用的数额正确,并无不当。二、关于非医保用药剔除问题。因太平洋财保黄某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伤者用药中哪些属于非医保用药,且伤者住院期间,医院根据伤者病情需要进行合理、审慎用药,伤者自身无法决定,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三、关于护理期限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本案中,向前胜的伤情经黄某市精神病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脑挫裂伤所致器质性人格改变(重度)、器质性智能损害(中度),部分依赖护理,伤残程度为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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