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大冶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黄某甲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某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曹某1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经核算,原告人曹某1经济损失为:医药费83917元、鉴定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2800元、护理费15354元、后期治疗费38000元、残疾赔偿金12216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285431元,由被告人侯某某承担199801.7元,被告人侯某某已支付原告人曹某11000元予以扣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韦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韦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韦某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韦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刘某乙亲属、被害人盛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湖南省浏阳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陈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未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甲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张波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大冶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胡某甲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在未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大冶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李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在其责任范围内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六月九日起至二○一七年一月八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董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董某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骆名贵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四月三日起至二○一六年十月二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未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大冶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朱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石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查处,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石某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司法部门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石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未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田某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大冶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田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取保候审期间刑期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大冶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石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金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大冶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金某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未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7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某7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7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胡某1亲属、被害人黄某1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7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7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通知家人将黄某送往医院治疗,在事故现场配合民警调查,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大冶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未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柯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柯某甲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柯某甲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吴清华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吴清华提出,本案中被害人朱某丙存在一定过错。经查认为,公安机关在事故责任中已客观认定被害人朱某丙负次要责任,故对此不再重复评价,对辩护人吴清华提出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鄂州市梁子湖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柯某甲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止,先行羁押期限十五日已扣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伍新明 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 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 书记员:胡婷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未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程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大冶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程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大冶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胡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谈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谈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黄石市大冶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被告人谈某进行社区矫正。据此,根据被告人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尽注意义务,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应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大冶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黄某甲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九月十日起至二○一六年一月九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多处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案发后积极施救,又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浠水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杜某实行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杜某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吸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曹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侯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侯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大冶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侯某甲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在未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邬某甲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邬某甲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邬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打电话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将其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四月七日起至二○一七年八月三日止;先行羁押六十五日已扣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大冶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潘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大冶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马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亲属案发后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大冶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吴某甲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未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石某甲积极抢救伤者,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石某甲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石某甲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大冶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石某甲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大冶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余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阳新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马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未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尹维洲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大冶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徐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1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大冶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黄某1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大冶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曹某甲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大冶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胡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鉴定意见系公安机关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意见,程序合法,该意见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对辩护人的相关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对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徐默无异议的其他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徐默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黄石经济开发区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徐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以前犯同种罪被判处刑罚,系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大冶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没有异议,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齐志彬 审判员 鲍雅玲 审判员 熊 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未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袁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袁某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大冶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袁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妻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陈甲武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部分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止;先行羁押一百一十六日已扣减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程美忠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唐亮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甲负主要责任依据不足。经审查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内容客观真实,辩护人提出认定依据不足,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故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通知他人报案,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的亲属代为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唐亮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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