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田某、邵国富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债权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原告主张被告邵国富、田某应给付借款本金50,268.37元,截止2018年2月10日止的利息、罚息合计41,837.10元,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4.58%×150%=21.87%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廉某某、陈某某、董某某为被告邵国富、田某向原告借款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龙江银行与被告东某公司签订的《循环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白某某、宋某某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原告与被告姚某、袁某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于法无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龙江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被告东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18年8月2日,被告东某公司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27,882.30元,复利130.80元,以上本息合计1,028,013.10元,已构成违约。被告袁某、白某某、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龙江银行与被告姚某签订的《循环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东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原告与被告袁某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于法无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龙江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被告姚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18年8月2日,被告姚某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470,010.00元,利息107,348.94元,复利2,554.59元,以上本息合计1,579,913.53元,已构成违约。被告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龙江银行与被告东某公司签订的《循环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林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原告与被告姚某、袁某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于法无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龙江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被告东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18年8月2日,被告东某公司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48,538.76元,复利103.27元,以上本息合计2,048,642.03元,已构成违约。被告东某公司、姚某、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对于原告龙江银行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刘某及案外人刘晓敏与原告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于法无悖,合同合法有效。刘某提供抵押的房产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有效。原告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被告刘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18年7月4日,被告拖欠本金850,000.00元,利息96,148.63元,本息合计946,148.63元,已构成违约。如果刘某不能按期偿还欠款,刘某应以抵押的房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原告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刘某以其提供的名下的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刘某答辩称欠款属实,并表示只是提供物保。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刘某以其名下的房产承担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2015年8月16日华东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俊华与陈大卫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能够证明加格达奇北京现代华东店工程(即大兴安岭地区北京现代4S店华东店工程)的发包人是华东公司,总承包人是陈大卫。2017年6月30日的《还款协议》约定了如果都某不同意用房屋偿还30万元,由胡海彬、债务人、都某另行协商解决,并且该《还款协议》还约定了债权人保证,对该工程只有五个债权人(胡海彬、高建国、齐运海、马洪文),没有其他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该协议能够证明本案被告胡海彬有工程利益,其作为工程款的债权人而存在,并且被告华东公司承认被告胡海彬是诉争工程实际的承包人,因此,被告胡海彬辩解其只是受陈大卫委托履行职务行为的抗辩意见不成立。被告胡海彬具备独立的合同主体资格和独立的工程价款结算资格,是诉争工程的转包人、分包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系保证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2.本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作为担保人在案外人王伟向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据上加盖公章并有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黎明的签字,该行为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上诉人的保证责任问题,依照借据上的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两年,即从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被上诉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从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此时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被上诉人在此保证期间内要求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本案的保证责任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虽然上诉人对于一审法院立案庭出具的证明不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贷款担保,已尽保证义务,替被告代偿部分贷款33000.00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以偿还。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高某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33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50元,由杨某某、高某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方宇、李某主张债权,有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小额借款合同以及被告方宇收到借款的收据为证,依法应予支持。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徐某、方某某主张权利,被告徐某、方某某已免除了担保责任,对该债务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方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宇、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河县支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人民币164391.06元。被告徐某、方某某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有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以及被告收到借款的收据为证,庭审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本金及利息数额没有异议。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法庭质证具有证据的合法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称没有收到贷款、贷款时是在空白的单据上签的字,未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某、魏某欠原告贷款本息86091.70元;被告孟海波、张某某欠原告贷款本息98358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原告与被告谢某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抵押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给被告谢某,被告谢某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贷款,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即解除双方间借款合同关系,并应将已逾期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未到期的贷款本金全部归还给原告。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贷款本息的请求予以支持;二、被告谢某与被告王福林系夫妻关系,被告谢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而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王福林与谢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三、因被告谢某违约未及时归还贷款,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发生的保全费系因被告违约所发生的损失,该费用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已约定由借款人承担,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保全费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首先是张某某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根据现有证据和已经查明的事实,本案张某某与沈某某系个人合伙关系,合伙关系在2000年9月13日双方通过约定解除。《联合经营协议书》未对合伙人的出资是归出资人个人所有还是直接构成共有财产进行约定,张某某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合伙人出资的归属处于不明状态。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对方应返还其投资款及投资款的数额。虽然经二审法庭询问,沈某某承认合伙期间盈利亏损没有算,张某某也不认可双方算过账,但是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的《协议书》(终止联合经营协议)第2条约定“原经营期内经济账结清,双方没有任何责任”,可视为双方对经营期内经济账的处分。由此,张某某主张返还其投资款,没有事实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既然张某某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所以无需审查苏某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地区民政局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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