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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突泉县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收据,原告因欲购商品房而在被告处交纳购房定金,其特征符合商品房认购合同之规定,故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为商品房认购合同关系。因原被告之间为商品房认购合同关系,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之规定,故原告提出的被告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虽然原被告没有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但原被告之间形成商品房认购合同关系至今已两年有余,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亦无证据证实合同项下的房屋已经建设,原告的购房目的何时能够实现无法确定,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并依原告所诉,本院依法对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认购合同关系予以解除,被告返还原告所交纳的定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突泉县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认购合同关系;二、被告突泉县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40000.00元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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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突泉县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双方签订的系商品房预售合同,一般推定,预售商品房由于没有房屋的产权证,需要开发商或是代理人一起为购房者办理抵押贷款,开发商是贷款的担保人,因为房屋的产权是在开发商名下。本案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达成合意,同意原告尾款15万元用贷款支付,虽没有书面约定,但应当认定被告当时认可或是同意以案涉房屋为原告办理抵押贷款,现原告主张系被告原因导致贷款未获审批,被告未提出合理抗辩理由,本院予以认定。虽然双方在合同第七条约定了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并未就尾款15万元贷款办理审批期限及还款期限做明确约定,并未以原告给付购房全款作为交付房屋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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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突泉县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双方签订的系商品房预售合同,一般推定,预售商品房由于没有房屋的产权证,需要开发商或是代理人一起为购房者办理抵押贷款,开发商是贷款的担保人,因为房屋的产权是在开发商名下。本案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达成合意,同意原告尾款15万元用贷款支付,虽没有书面约定,但应当认定被告当时认可或是同意以案涉房屋为原告办理抵押贷款,现原告主张系被告原因导致贷款未获审批,被告未提出合理抗辩理由,本院予以认定。虽然双方在合同第七条约定了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并未就尾款15万元贷款办理审批期限及还款期限做明确约定,并未以原告给付购房全款作为交付房屋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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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夏某某与被上诉人刘丽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当事人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否成就;二、被上诉人的解除权是否消灭;三、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否成就。2014年双方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17年5月15日,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沟通,确定2017年6月1日前上诉人如不能为被上诉人办理完所购房屋的房产证,双方解除合同,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购房款及利息,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在2017年6月1日前没有证据证明为被上诉人办理完房产证,根据双方对解除合同的约定,即到2017年6月2日,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后,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也可以和对方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但是解除权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否则,双方的合同法律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也不利于市场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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