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侵权人应当进行赔偿。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韩德文的侵权的行为予以认定,韩德文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对陶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陶某某诉请,本院作如下确认:关于医疗费9273.02元。支持有合规票据的9263.02元.关于住院伙食费3800.00元、误工费17023.20元、护理费12094.18元、鉴定费2700.00元、鉴定结论邮寄费30.00元、鉴定门诊医疗费790.00元、去哈尔滨做伤残鉴定的住宿费316.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去哈尔滨做伤残鉴定的交通费908.00元。因去鉴定时已经超过护理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是否是雇佣关系,上诉人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二被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葛洪某主张二被上诉人系挂靠关系,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一审认定二被上诉人系雇佣关系并无不当。上诉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其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虽口头商谈过工程价格,但对工程是否交予上诉人施工并未确定,上诉人亦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上诉人葛洪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并非是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故一审未支持上诉人葛洪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葛洪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肇事车辆是由车主赵天柱负责管理使用还是由案外人袁维国负责管理使用;2.胡某明与赵天柱之间及胡某明与案外人袁维国之间是否具有雇佣关系;3.胡某明驾驶赵天柱的车辆是否受案外人袁维国的指派。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上诉人胡某明认可是赵天柱把车给袁维国使用,上诉人牟某某未提供证据赵天柱对肇事车辆进行管理使用,因此肇事车辆的实际管理使用人为袁维国。关于第二和第三个争议焦点,上诉人胡某明主张其受雇于案外人袁维国,是袁维国指派其开车接人,应追加案外人袁维国为本案被告,但胡某明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与案外人袁维国有雇佣关系,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开车接人是受袁维国的指派。其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上诉人牟某某上诉称胡某明是赵天柱雇佣的,赵天柱不认可,牟某某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牟某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不能成立。据此,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无事实根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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