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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王永福与被告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由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如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及赔偿限额予以赔偿,尚有不足的,由机动车驾驶者按责任比例赔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依法确定常某某对王永福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王永福所受伤害较重,医生依据其病情进行用药调整实属必然,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公司提出的挂床的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因王永福提交了其有固定收入的证明,故误工费应按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王永福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6100元、护理费20349元、鉴定费3600元、交通费704元数额合理,于法有据,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王永福其他的损失应为:医疗费77711.5元,伤残赔偿金93316.4元(2017年度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446元×自定残之日起算17年×20%),误工费1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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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与刘某、孙晓燚、高继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所受伤害已达到九级伤残,精神上遭受一定程度的痛苦,本院酌情支持2000.00元。对原告提交的床费210.00元、床垫费360.00元,虽未有正式票据,但根据原告当时实际病情,对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孙晓燚、高继成负担。拐杖费145.00元、大兴安岭欣建民医药连锁第二药店开具的52.00元和335.00元药费,因原告未提供医生出具的院外供药医嘱,本院不予确认。本院确认原告刘某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用112,325.83元;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00.00元(30天×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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