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收据,原告因欲购商品房而在被告处交纳购房定金,其特征符合商品房认购合同之规定,故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为商品房认购合同关系。因原被告之间为商品房认购合同关系,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之规定,故原告提出的被告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虽然原被告没有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但原被告之间形成商品房认购合同关系至今已两年有余,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亦无证据证实合同项下的房屋已经建设,原告的购房目的何时能够实现无法确定,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并依原告所诉,本院依法对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认购合同关系予以解除,被告返还原告所交纳的定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突泉县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认购合同关系;二、被告突泉县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40000.00元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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