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刘某某与姜某某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姜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某和姜某某应当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被告驾驶的机动车均未投保交强险,原、被告的合理损失费用,应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理赔范围的部分,原、被告按责任比例分担,刘某某承担40%,姜某某承担60%。姜某某主张刘某某负主要责任,但其未提供反驳证据证明,故该主张不予支持。刘某某的合理费用认定为:医疗费12944.55元,有票据为证,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00元、误工费19692.00元、护理费9408.40元,均符合相关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因被告家中暖气管爆裂导致原告家中财产遭受损失,被告对屋内设施未尽应尽的管理注意义务,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现被告主张房屋已经出售给刘秀芳,没有房屋管理权,应当由刘秀芳进行赔偿的抗辩意见,因其未提供刘秀芳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刘秀芳对双方买卖房屋情况进行了解,且目前房屋并未过户,所有权人仍为王某某,故王某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关于原告的损失,根据其提交的照片及现场勘查,考虑人工费及材料费、物品折旧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粉刷墙面损失2000元、地板损失1000元、绢丝照170元、床上用品及沙发损失500元。其他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成年子女均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给予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本案中,李某某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于国华、于秀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应对李某某履行赡养义务,故李某某要求于国华、于秀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的具体数额,考虑李某某每月可以领取固定退休金,再结合李某某的子女数量、子女的生活情况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由于国华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原、被告之间的行为已经被十八站林业局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本院予以确认,故二被告主张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及不予赔偿原告损失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依据处罚决定书,二被告共同实施了殴打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原告在本次纠纷中也被行政机关处罚,根据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本院认定二被告在本次侵权事件中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30%的责任。现原告、二被告均主张对方治疗过程与殴打事件无关,但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关于陆某某的合理损失,本院作如下认定:医疗费105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救护车费15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系家庭成员之间引发的返还财产纠纷,关于土地分割问题,因二原告未提供土地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据证实,且被告不认可,故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三轮电动车,被告要求二原告给付其出资购买电动车的2000元后,将三轮电动车返还,二原告同意,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冰箱1台,被告同意返还,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劳务费6000元,被告主张代收原告6000元劳务费后,已经返还二原告,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已返还劳务费,且二原告不认可已返还,故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被告应返还二原告6000元劳务费。关于二原告主张由被告返还其女儿婆家给的10000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不认可,故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拜泉土地租金11000元,被告承认租金由其收取,但称在家中将10000元现金返还二原告,二原告对此不认可,且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60.5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甲平 审判员 王志英 审判员 李晓天 书记员:武冬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情况通报函记载的内容结合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面部所受损伤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被告在此事件中存有过错,对原告合理支出的医疗费等费用依法应予赔偿。但原告自己在此次事件中也存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对损害结果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因原告所受损伤显著轻微,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护理费应按黑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公职人员出差补助标准赔付。交通费以提交的票据面额为准予以赔付。因此次事件的当事人中本案被告不是唯一的当事人,原告不应就一个事件中所受到的损害得到重复赔偿,案外人兰鹤翔赔偿的款项应从赔偿款中冲减。结合本案证据,被告应对原告所有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734.69元。综上所述,原告已得到充分赔偿,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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