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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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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鄂某某危险驾驶案)_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鄂某某危险驾驶案)_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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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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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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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甲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松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甲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松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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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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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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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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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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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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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危险驾驶案)_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鉴于冷某某醉酒程度相对较低,且因醉酒驾驶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故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且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本不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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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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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认罪认罚、偶犯、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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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某认罪认罚,血液乙醇含量为121.5mg/100ml,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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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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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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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鉴于李某某醉酒程度相对较低,且因醉酒驾驶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故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本不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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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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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醉酒程度相对较低,且因醉酒驾驶没有造成其他后果,故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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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迟某某危险驾驶案)_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迟某某醉酒程度相对较低,且因醉酒驾驶没有造成其他后果,故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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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鉴于秦某某醉酒程度相对较低,且因醉酒驾驶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故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本不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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