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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储某某等与被告绥化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绥化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孝春签订的协议书,因王孝春不具有从事工程建设的资质,故该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因王孝春与储某某不具有从事工程建设的资质,故二人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亦无效。在本院审理的涉及涉案工程的绥化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中,该公司均表示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故储某某提出的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鉴于绥化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王孝春存在非法发包、转包工程的行为,且绥化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不拖欠王孝春工程款,故绥化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王孝春应对储某某主张的合理的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关于拖欠工程款的数额,根据王孝春出具的欠条,应为1291050元,但储某某自认为259480元,且王孝春予以认可,故本院依法认定为259480元。关于诉讼主体的问题,与王孝春签订劳务施工合同的是储某某,而二原告在诉状中表述是二人合伙完成了工程,但二原告现无证据证实绥化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王孝春对二人的合伙关系明知且对其发生法律效力,故二原告提出的要求绥化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王孝春向二人支付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协商处理或诉讼解决。关于绥化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储某某未与绥化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任何合同,所以不应起诉绥化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抗辩意见,因于法无据,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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扈国军与齐齐哈尔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民政局与宏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宏宇公司与民政局签订合同后,又将桩基础工程分包给扈国军,承包人扈国军未举证证明其有建设桩基础工程的资质,应当认定宏宇公司与扈国军签订的施工协议为无效协议。但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8月8日经相关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且宏宇公司认可欠付扈国军20万元,故扈国军主张宏宇公司给付20万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扈国军主张民政局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扈国军作为桩基础工程的承包人,未能举证证明其为桩基础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根据宏宇公司和民政局提供的证据,双方对社会福利院工程并未进行最终结算,民政局欠付宏宇公司工程款范围并未明确,故扈国军要求民政局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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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齐齐哈尔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大兴安岭塔河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塔河林业局与宏宇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宏宇建筑公司与塔河林业局签订合同后,又将其承包的加格达奇区西岭嘉苑塔河异地棚户区109、113、114、120号楼塑钢窗安装工程分包给了康某某等,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本案中,康某某作为个人,无安装塑钢窗施工资质,其与宏宇建筑公司成立的塑钢窗安装施工合同无效。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康某某与宏宇建筑公司成立的塑钢窗安装施工合同虽然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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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海与大兴安岭福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孙宝海的劳务费用是否应由被上诉人福人公司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虽然唐玉发与福人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转包合同,但是福人公司承认将五项工程转包给唐玉发,且上诉人孙宝海也予以认可。因此,唐玉发与福人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上诉人孙宝海在实际干活的过程中,已经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中。虽然唐玉发没有与上诉人孙宝海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是对于上诉人孙宝海的劳务费用,唐玉发以书面欠据的形式予以确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由于承包人福人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违法转包给唐玉发,致使孙宝海向唐玉发索要拖欠的劳务费无果。因此,被上诉人福人公司应该在唐玉发欠付上诉人孙宝海的劳务费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虽然福人公司辩称与唐玉发结清了全部工程款,但是福人公司可以在给付孙宝海劳务费之后向唐玉发进行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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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塔河林业局与康某某、齐齐哈尔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上诉人康某某是否是实际施工人;2、上诉人大兴安岭塔河林业局是否是适格的被告;3、上诉人对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欠付工程款21万元。被上诉人康某某作为个人,无安装塑钢窗施工资质,其与宏宇建筑公司之间的塑钢窗安装施工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涉案工程虽然双方均未提供工程验收合格报告,但工程已交付使用多年。对于被上诉人康某某为涉案工程安装塑钢窗的事实及工程质量被上诉人宏宇建筑公司均无异议,且认可尚余35万元工程款未给付。上诉人塔河林业局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的塑钢窗并非被上诉人康某某实际施工,故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康某某系实际施工人正确。上诉人塔河林业局系涉案工程的发包人,被上诉人康某某向宏宇建筑公司和塔河林业局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上诉人塔河林业局称其不是适格被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塔河林业局认可其账面上确实有被上诉人宏宇公司的质保金21万元,但主张该款项应给付对涉案工程实际维修单位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涉案工程的维修合同是2015年,而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于任文华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是2017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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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杜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被上诉人通过上诉人项目经理姚宇星允许,于2015年6月2日进入上诉人所承包的黑龙江干流堤防工程第三标段依西肯段进行施工,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上诉人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上诉人进行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无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一、被上诉人是否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二、涉案工程的料场在被上诉人撤场前是否合格,能否用于施工;三、被上诉人主张的各项停工损失是否合理。一、被上诉人是否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本案从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原任董事长刘同凯、副经理吕连盛的通话录音证据,一审法院对黑龙江省三江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原晓军(工程发包方副局长)、原塔河林业局副局长张树华所作的调查笔录,及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所雇佣的施工人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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