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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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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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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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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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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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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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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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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李某乙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李某乙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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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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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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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李某乙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李某乙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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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且李某某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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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赔偿并获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史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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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在将影响商场经营秩序的张某某抬离平移门过程中,张某某咬住包某某小腿不放,在此情况下包某某挥拳击打张某某胸部的行为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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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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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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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获谅解、被害人存在过错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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