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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4-11-22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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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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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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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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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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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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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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