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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发 代理审判员 段 超 代理审判员 钱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