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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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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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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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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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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案件的发生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案发后,邹某某系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依法可以被认定为自首;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已获得被害人肖某某谅解;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相关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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