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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综上,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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