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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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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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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苟某某盗窃案)_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苟某某盗窃案)_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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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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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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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盗窃案)_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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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被盗花草盆栽业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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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智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情节轻微、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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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等情节,且被盗物品已被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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