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雪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车,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雪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贾晓秋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易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对被害方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易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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