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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德令哈市人民法院认定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德令哈市人民法院认定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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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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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森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森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森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森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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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犯罪以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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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作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孙某已按赔偿协议向被害人近亲属履行了赔付义务,并取得了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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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并且一直未离开事故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本院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同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取得谅解等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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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武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武、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孙某1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姜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孙某1、周某武撤回上诉。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422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耀臣审判员 曹阳& # xB;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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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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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在公安机关对其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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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杨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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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系自首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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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原审法院鉴于上诉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马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等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所以,上诉人王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吴明春审判员敏杰审判员李岩二○一八年七月九日书记员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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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39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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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主动要求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志平审判员 张军审判员 依玛尔·玉素甫 书记员: 夏苏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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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长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超速、占道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蒋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65409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系过失犯罪,沙湾县司法局已出具证明,证实其具备缓刑期间进行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判处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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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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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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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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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娜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娜佳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娜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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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贾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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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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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XX归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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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XXX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免除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朱锡伟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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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郑某某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郑某某在案发后先让同车朋友主动报案,其陪同被害人进行救治,安置被害人后主动到交警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对公诉机关认为其构成自首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郑某某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救治,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依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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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某某对原审判决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刑初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玲玲审判员  王 娟审判员  丁 婕 书记员:张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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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意见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因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孙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采纳。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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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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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份,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委托亲属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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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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