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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在城市快速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被查获时已将车停在路边,未造成更大危害,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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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并负全责,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本院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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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红彬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红彬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红彬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红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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