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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