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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随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向某甲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向 云 代理审判员 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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