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不起诉人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退还赃款,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初犯,犯罪数额刚达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又系贫困人员,且班某甲身患有双侧颞顶叶脑软化灶(右侧为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退回赃款,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谅解,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十四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12月24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