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在明知有人报警的情况下,没有离开案发现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夏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夏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和撕打并至被害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任某主动投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任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任某与被害人任福生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得以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某因故与他人撕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邻里纠纷,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案发时系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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