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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李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李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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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刘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在明知有人报警的情况下,没有离开案发现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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