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现场积极施救,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2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能够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的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乡村道路上行驶,没有尽到安全、谨慎驾驶义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现场及时拨打伤者家属电话,积极组织施救、报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和解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依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自首、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夏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徐某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方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5年3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夏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刘某某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受害方损失,与受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受害方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夏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4年12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属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7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赵某某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方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9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无前科、负事故主要责任、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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