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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