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邯复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邯复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邯复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邯复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邯复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