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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邯复检刑不诉〔2021〕1号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邯复检刑不诉〔2021〕1号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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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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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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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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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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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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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聂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聂某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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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魏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案发后已同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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