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超速驾驶新AFXXXX号轻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得知路人报警后在原地等候处理,积极求助亲戚朋友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马某某系被害人马某某的外甥,二人系近亲属关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处理完毕,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马某某能够如实交待所犯罪行,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没有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危害后果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八车不同程度受损,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部分已处理完毕,被告人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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