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害了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广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白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告人白某某主动投案,属自首,因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白某某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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