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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关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没有无牌、无证、饮酒、吸食毒品等其他情节,并且在案发后,拨打120,在拨打110没有接通的情况下让路人报警,积极抢救伤者,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死者与被告人的母子关系,综合考虑,被告人范某某的犯罪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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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拨打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至医院,并拨打报警电话,按照民警的要求返回现场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经过壶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评估,适用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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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家某某与被害人家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某某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家某某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经过壶关县社区矫正机构评估,付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付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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