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阿布都力提甫·马某提)(公开版)_墨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考虑到被不起诉人孙某系初犯、民营企业的股东,并属于隔夜醉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不起诉人孙某作酌定不起诉,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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