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被不起诉单位**集团有限公司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且已缴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罚金,案发后积极整改复绿使涉案地块恢复耕种条件,本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集团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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