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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与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第1、2、3条上诉理由,经核,原判对上述诸情节均已认定,并在量刑时给予了充分的考虑。二审对此不再予以重复评价。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刘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第4、5条上诉理由,经核,该上诉理由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在二审庭审中对该事实亦予以了认可。故该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在量刑方面,鉴于上诉人刘某某在二审期间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就附带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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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经济损失25875.06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民事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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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死亡二人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赵某某之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且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与郭某戊驾驶的三轮车相遇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其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相撞事故,但是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所提关于事故责任划分不准确的辩解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也不予采信。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家属在诉讼过程中能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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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罪名成立,建议适用的法律条款正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待权利人出现确定后,另行协商或另案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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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欺骗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胡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对上诉人胡某的刑罚执行起止期间计算错误,应纠正为“自2010年12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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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共计2295498.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系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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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其即电话报警,后随交警到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如实交代了肇事经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赔偿了各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属过失犯罪,且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客观事实相符,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民事部分,因被告人罗某某交通肇事的行为给两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承担。罗某某为其鄂H×××××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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