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被上诉人通过上诉人项目经理姚宇星允许,于2015年6月2日进入上诉人所承包的黑龙江干流堤防工程第三标段依西肯段进行施工,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上诉人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上诉人进行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无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一、被上诉人是否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二、涉案工程的料场在被上诉人撤场前是否合格,能否用于施工;三、被上诉人主张的各项停工损失是否合理。一、被上诉人是否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本案从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原任董事长刘同凯、副经理吕连盛的通话录音证据,一审法院对黑龙江省三江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原晓军(工程发包方副局长)、原塔河林业局副局长张树华所作的调查笔录,及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所雇佣的施工人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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