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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伦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伦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塔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关于海伦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伦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塔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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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伦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伦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塔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关于海伦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伦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塔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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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德华与邵某某、郎某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郎某系塔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塔河县人民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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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德华与邵某某、郎某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郎某系塔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塔河县人民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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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德华与邵某某、郎某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郎某系塔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塔河县人民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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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韩国臣与邵某某、郎某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郎某系塔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塔河县人民法院不便于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柳  宗  良审判员 谢  显  才审判员 郭  志  川 书记员:马 春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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