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董**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因其血液酒精含量在110mg/100mg以下,且董**真诚悔罪,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董**不起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3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冀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冀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酌定不起诉的一般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也某某酒后驾驶,酒精含量达88.85mg/100ml, 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xx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鉴定酒精含量为103.9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酌定不起诉的一般情形,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酌定不起诉的一般情形,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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