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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同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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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法制观念淡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十八条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造成王×受伤,雷×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且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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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交通法制观念淡漠,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的规定,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在同车道行驶中,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造成被害人武某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苏某某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能够在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请求救治,同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辅助医务人员抢救被害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讯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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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事故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充分确凿,能够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甲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张某甲能主动与被害人及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且得到谅解,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危害性,应综合以上情节酌情量刑。综上,对被告人张某甲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持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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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管某某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管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5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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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同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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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交通法制观念淡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超速驾车行驶,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的交通规则,造成被害人郭某当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边某指控的罪名成立。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边某主动报案,自动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询问,自侦查、起诉到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和犯罪过程,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朱某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情节在对被告人边某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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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法制观念淡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违法驾驶机动车辆,且肇事后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方某某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尚未发觉,仅因形迹可疑对其传讯质问,期间被告人得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便与交通警察一起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依法应给予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方某某在其家人和亲朋好友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4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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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交通肇事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肇事造成被害人李某1死亡和被害人赵某2重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一审将一起交通肇事罪分别作出以死亡结果和重伤结果的刑事判决,属于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对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所涉及的一人死亡与一人重伤的犯罪行为并案审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塔刑终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塔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鲁新 审判员  阿赛尔 审判员  马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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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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