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吕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超速行驶碰撞行人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吕X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XX在肇事后,在肇事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事发后被告人吕XX与被害人的亲属协商,达成并履行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同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肇事造成被害人李某1死亡和被害人赵某2重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一审将一起交通肇事罪分别作出以死亡结果和重伤结果的刑事判决,属于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对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所涉及的一人死亡与一人重伤的犯罪行为并案审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塔刑终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塔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鲁新 审判员 阿赛尔 审判员 马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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