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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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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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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故意伤害案)_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故意伤害案)_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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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扎某某故意伤害案)_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扎某某故意伤害案)_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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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索某某故意伤害案)_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索某某故意伤害案)_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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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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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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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在现场等待警察的到来,归案后能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且本案被害方存在明显过错,对激化矛盾负有主要责任,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刑事和解,积极向被害人张某某赔偿损失20000(贰万圆整)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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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向被害人赔偿了医药费等共计68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规定: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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