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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并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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