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小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小某自愿认罪,且已依法办理了无名尸的丧葬事宜,可酌情从轻处罚。英山县司法局经考察被告人田小某认为,在辖区内基层组织及群众反映其表现一般,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可以实施有效监管,可以落实对其社区矫正措施。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田小某宣告缓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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