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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污染环境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污染环境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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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污染环境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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